索??引??號 | 11370800004433559K/2024-0296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濟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組配分類 | 數字圖文解讀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文字解讀丨《濟寧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辦法(試行)》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了《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統籌謀劃、循序建設”的原則,大力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化發展。目前北京、上海、蘇州、濟南、青島等城市已相繼制定出臺本地相關管理辦法。為推動更多智能網聯汽車新產品、新技術、新模式在我市落地,規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濟寧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起草過程中,在調研曲阜市智能網聯汽車先行先試的基礎上,緊密銜接國家相關部委文件,積極借鑒外地市經驗,綜合多方意見完成初稿起草。其后,充分征求了各縣(市、區)、市直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邀請有關行業專家、法律顧問對文件進行廣泛論證,開展公平競爭和合法性審查,經過不斷細化完善,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經部門會簽,形成了《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總則,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道路測試申請,示范應用申請,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及附則等八個章節。
(一)總則。主要明確文件制定依據、適用范圍,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定義。
(二)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主要對運行機構、相關部門職責進行了說明。
(三)道路測試與示范主體、駕駛人及車輛。主要對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以及駕駛人、車輛有關條件進行說明。
(四)道路測試申請。測試主體應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檢驗報告、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設計運行條件等材料,并可憑上述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測試主體需增加測試車輛或在異地測試的,可憑原相關材料及需額外補充的材料,向當地主管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的可根據要求重新申領。
(五)示范應用申請。示范應用主體在進行示范應用前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區域進行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可憑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道路測試情況、示范應用方案等材料,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應用車輛的,需按規定提交必要性說明;到期的可根據要求重新申領。
(六)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主要明確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路段及區域選擇,信息發布;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應按照要求提交相關報告;駕駛人應處于車內能夠對車輛進行及時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時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終止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的情形。
(七)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主要明確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應每月上報交通事故情況,發生嚴重事故情況應在24小時內上報。
(八)附則。主要明確智能網聯汽車的定義和不符合《機動車登記規定》號牌發放管理范圍的專用作業車,條件成熟時,可探索開展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